明星可以犯法吗?
这个不可以那个不可以,那可不可以把刘鑫送上法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凭什么警察和检察官就可以犯法不被追究? 明星也是公民,为什么他的权利就比普通人小? 他作为公众人物,所获的收入也比普通劳动者高很多。
这次事件的争议集中点在于:
1、“江歌”这个名字的知名度为“刘鑫”带来了巨大流量(不知道是不是有意而为之),因此“刘鑫”应该向“江歌”及其家属支付报酬;
2、根据目前的证据,“刘鑫”对“江歌”的伤害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目前信息来看,“江秋莲/江歌”对“刘鑫”是否应当赔付,以及如何赔偿,已经形成了明确的证据链,并且得到了普遍认可,对此我不再做过多探讨。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不是“刘鑫”阻碍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如果认定“刘鑫”非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认为,“刘鑫”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有如实提供证言和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故意作伪证以及隐匿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的,还可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中,“刘鑫”面对警方反复询问,多次作虚假陈述,刻意混淆事实,隐瞒真相,并在事后取关警方账号,拒不配合调查,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 其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刘鑫”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刑事担责能力,其暴力攻击正在办案的民警,导致民警眼部受伤,属于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后,即使“刘鑫”因为此次袭击警察,触犯妨害公务罪,也不应因其违法犯罪而被免除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予以赔偿,所以“江秋莲/江歌”请求赔偿的理由充分,且于法有据。至于是否应当全赔,需要法院具体审理后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