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搞明星侵权了吗?

倪昕钥倪昕钥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关于“恶搞”的法律责任,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恶搞行为的定性目前还存在分歧,主要有人大代表提出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超越法律底线,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不得滥用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等观点。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学界普遍注意到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有学者认为可以借鉴该条规定认定“恶搞”的法律责任。 但仔细研读该条文字,上述见解存在缺陷。首先,该条规定的责任性质是民事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其次,所谓“侵害”应理解为侵权行为意义上的侵害,而“恶搞”的行为大多属于违法行为(即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即使构成侵害,也应认定为侵害人身权。最后,该条款并未明确侵害对象的范畴,因此无法直接推论出“恶搞”的法定责任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中也有类似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未支付的,著作权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支付,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同样无法直接适用于“恶搞”行为。况且,如果支持这种观点的话,那么对明星们而言简直是一劳永逸了——只要发表声明宣称自己的肖像不受著作权保护即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同时满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三个条件才可能触犯侵犯著作权罪。显然,“恶搞”的行为很难构成犯罪,而多半只涉及侵犯人身权和商业秘密的治安违法或行政责任。

所以,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确实难以明确界定“恶搞”的法律责任,法官和检察官们也很难准确裁量此类案件。我作为学法律的人,对此也是深感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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