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反对香港普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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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土生土长的香港人,我非常支持普及选举权!但是这次“反普选”的示威中有很多打着反对普选的旗号为非作歹的暴徒,他们抢砸商铺、火烧汽车、殴打路人甚至纵火焚烧警察。这些暴行已经严重危害到香港的安定繁荣,也直接冲击了“一国两制”的基础。所以从维护“一国两制”这一基本国策出发,我们当然不能认同他们的做法。 然而问题是谁导致了现在的局面——民主派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抛诸脑后,为了选举权不择手段,竟然鼓吹“公民抗命”——就是无视法律,公然对抗政府。这样的政治参与程度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有何区别?所谓“反普选”只不过是个幌子罢了。

在2014年“占中”事件中,民主派同样以“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为借口,打着公民抗命的旗号,企图迫使中央政府妥协。现在他们终于再次得手了。不过这一次,他们多花了些力气,因为香港并非像2014年那样只有一小撮人在捣乱(虽然他们占据了中环的主要位置),而是有大批不明真相或别有用心的人被煽动利用,以至于整个城市陷入混乱。

其实,“一国两制”、基本法和香港特区的民主进程并不矛盾。 “一国两制”是宪法原则,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律的依据;基本法则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化表现形式,为“一国两制”提供具体规则和程序保障;而香港特区民主进程是在基本法框架下逐步推进的。

1997年回归时,香港实行的是由英国人设计的制度,所谓“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等。而这些制度的背后是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殖民地遗留下来的法律和本地立法。这些法律固然有它的缺陷乃至弊端,但却是港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所依托的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后,香港出现政治倾向,要求修改或者删除某些有损于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这个过程本身是渐进的,也是符合基本法精神的。例如,本地立法机关通过了对贪污罪和贿赂罪的定义,将政府公务员和法官列入受惩治的范围,就是受到政治力量推动的结果。又如,过去在英国人监狱里坐牢,最多关他几十年;而现在香港人犯了同样的罪,可能被终身监禁。这是不是司法歧视?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什么是“反普选”?香港并没有真正的全民投票,连成年民众都没有普遍的政治参与权。目前,只有约2%的选民曾在选举中投过票。而此次示威中,很多年轻人甚至不知道他们投票选择的候选人是什么立场。

所谓的“反普选”只不过是他们对于自己政治参与程度的不满和诉求,这种不满和诉求未必是正义的,也没有考虑过背后可能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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