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什么时候杀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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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修例风波不断,示威者们多次暴力袭警、纵火、破坏公物、殴打路人……警方也多次出手制止和逮捕相关人员。但让不少人感到疑惑的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逮捕后,竟然能在法庭上“无罪释放”!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据港媒报道,2019年10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暴徒在香港铜锣湾怡和街及京士柏区进行破坏活动,将多辆汽车砸坏,又用汽油弹射向警察,导致至少8名警员受伤。

随后,警方拘捕了6名涉案的未成年人。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经法院查明,这些未成年人不仅对犯罪行为完全承认,且具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属实,却全部“无罪释放”! 有律师指出,因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予以释放在即。也就是说,即使未成年人犯罪,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此次事件中,7人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纵火罪”“袭击警察罪”等,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批捕,遂由警方依法予以释放。

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及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虽然上述6人在本案中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鉴于其属未成年人,且本案系因涉港政治事件引起,可能受到不明政治力量指使或影响,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格外慎重。

尽管他们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悔罪表现,但同时考虑到他们的行为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社会危害较大,且主观恶性较深,故不宜对其宣告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尽管他们接受了必要的法律追究,但实际上并未遭到实质性的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事件中,还有一名成人被控协助非法集结、煽惑非法集结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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