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建怎么处理?
“违建”这个词在法律上的含义并不是非常清晰,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并不能直接判定某个建筑是否为“违建”; 其次,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根据新旧建筑物不一致的情况以及当地规划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等情况,处理方式也有不同。 一、未影响规划实施,但新旧建筑物不一致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旧的城乡结合部或者老旧居民区,因为历史原因,房屋建造的时候可能并不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来进行建设,导致新建房屋与旧房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即新房子比老房子拆了重盖,或者扩大了面积等。 如果这种不一致并非违反城乡规划法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也不对规划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影响消防、疏散),通常属于历史的遗留问题,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的税费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但是,如果确实对规划造成了影响,比如在新旧房屋的夹缝中无法通过正常的通行等,此时应当先进行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拆除影响的部分),然后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影响规划实施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行政法规建立的违章建筑,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先行责令限期拆除,在期限届满之后没有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法对于强拆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践中并没有那么随意。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章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一律认定为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项目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2.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章建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施工,虽然违反了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但其建设的建筑物系合法占有土地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如果该行为违反了有关设计文件或者合同约定,致使土地利用效率低,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则应按照违法占地进行处罚。 三、关于“违建”的处理
1.行政机关的处理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司法处理的规则 在处理涉违司法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愿性、合法性。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政府过错导致当事人违法建设,或者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作出错误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