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承勇为什么杀小女孩?
1.高承勇作案目标选择具有随意性,在第一次盗窃犯罪中,因发现事主家有女性住,临时起意强奸未得逞转而实施故意杀人,第二次作案为流窜作案,选择目标均为单身居住的女性,且具备入室条件,但在实施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放弃;第三次作案,则直接选择在夜间对一独居女孩下起手来(注意这里的高智商作案方式:先用手电筒照射被害人的脸,以确定是否睡眠状态,再使用斧头砍击被害人头部造成晕厥,最后将尸体拖至墙边用被褥遮盖)。其作案目标具有随意性,并不存在特定的对象。
2.从三次作案过程中看,高承勇并没有明显的选择对象的特征,第一次、第二次作案的住户,一个是大龄未婚女青年,一个是年轻妈妈和幼童,二者并无明显共性;第三次作案的对象,虽为未成年少女,但又恰好符合“单独居住”这一高承勇原本就具备的入室条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高承勇并不具有明确的作案目标。
3.关于“奸尸”“虐尸”——高承勇的两次强奸并未得逞,所谓“奸尸”实属诬告,他的行为只是停留在猥亵的程度。对于“虐尸”,个人认为,从现场来看,他是有杀害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行动,但鉴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死者大概率无法在被砍三刀的情况下存活一个小时。所以,这只能算作高承勇的谋杀未遂,而非“虐尸”。
综上,我认为高承勇的连环案属于随机作案,不存在特定目的。当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不能排除其作案存在一定的选择性,即选择性地入室,但选择性入室与针对性入室有着实质的区别——前者没有特定侵害对象,后者有明确的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