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在五行中属什么?
关于法律与五行的关系,我国古代律学中有“五刑”和“五毒”的概念。所谓“五刑”,就是墨、劓(yì)、刖(yuè)足、宫、大辟五种刑法;而“五毒”是指五刑的酷烈性质,即墨黑、劓废、剜(wān)脚、阉割、杀头之毒。
还有十恶不赦中的“十恶”也反映了法律与五行的关系,即“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义”“内乱”——这正好对应了金木水火土五行相生相克的顺序。 《尚书·泰誓》有言:“罪人以止刑,小罪至刑,大罪至死。”这是我国古代“罚当其罪”原则的法律体现。而这一原则正与五行中的“生克制化”相符。
另外,古代立法还讲究“阴阳平衡”,这种思想也来源于五行。《礼记·明堂位》载:“武王伐纣,确立明堂,左谓阳,右谓阴。……凡六乐者,羽舞曰阳,举趾疾,动臂利,故武也。……”可见古人已经认识到宇宙间的一切事情都存在着阴阳两个对立面。
法律也不例外。如《周礼·秋官·大行人》就有“正月,诏邦士厉兵,祀司戎氏,辨其位,行其礼,纠其过,而督其令,以时饬邦国,教民戎”的规定——这就是说,春季是万物生发之时,也是军人训练之际,必须顺应春天的阳气上升之势,开展训练工作;夏季是万物生长之季,人也处于活力充沛之时,因此要顺应夏天的阳气旺盛之气,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工作;秋季是万物收成之际,人也处在精力较为充沛之时,因此要顺应秋天的阳气逐渐收敛之势,做好秋收准备;冬季是万物蛰伏之时,人也处于休息之态,因此要顺应冬天的阴气盛之现象,停止一切运动。只有做到这些,才算达到了“阴阳平衡”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