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说警察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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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誡”(英文:caution),是指司法程序中由执法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出的警告,要求其保持沉默,不要说谎,否则可能遭受刑责; 2、“拘捕令”(Arrest warrant)是法院所签发的文书,命令警方可以扣留人犯,并送交法庭审问。 3、《刑事检控指示》(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规定,检控官员在决定提出指控之前,须考虑所有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人士有罪,同时亦要考虑诉讼成本与可行性等因素,以决定是否提出控诉。

4、“不反言制度”(No-case submission)又称为"无罪推定制度"。该制度指任何刑事案子,如果检方证明案件已达到“足以进行审判的程度”(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standard),则被视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法庭审理”(no reasonable basis for nonprosecution),而被告被推定为无罪。所以,即便检方未提出起诉状,也并不代表被告就绝对无罪。 当被告被裁定为无罪后,其所得的“不反言制”保障,使检方必须重新搜集证据再作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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