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婚结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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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婚结局:

其实,“守婚”这个词是小编自己概括总结的,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守婚”的含义可以看作是在配偶一方未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自愿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现状,直至配偶死亡或再婚。

但是,“守婚”与所谓的“守寡”是矛盾的,也是违反《民法典》的。所谓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习俗,是指违背善良的风俗、习惯。如果认为“守婚”是“守寡”的必然发展趋势,那么“守婚”这一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将使“守寡”行为进一步升级。而夫妻之间理应互尽义务,子女赡养义务的完结不等于夫妻之间义务的完结,法律也并不规定,夫妻双方哪一方死亡,哪一方就不再需要履行义务,故“守寡”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婚前同居”,即不允许“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在婚姻被胁迫情况下结婚”的行为,那么对于以“替母完成心愿”进行包办、买卖或者被胁迫的,就不得“守寡”,只能“守婚”。

在夫妻一方未死亡或未依法被撤销婚姻的情况下,若另一方选择“守婚”只能视为“婚姻关系存续”,即法律上仍然是夫妻,不能因“守婚”或者“守寡”的行为而认定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关系。但是若“守婚”一方选择离婚,则不再受“婚姻约束”,法律不再保障守“婚”期间配偶间的权利义务,只存在普通男女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在法律层面上,“守婚”与“守寡”并无区别,法律均尊重自愿,不加以干涉。但“守婚”可能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配偶一方偷汉通,经教育悔悟,许配他人为妻或夫的,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不构成重婚。”

总之,若认为“守婚”符合“重婚”构成要件,那就可能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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