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两党制吗?
美国宪法没有关于政党问题的条文,政党的产生主要是美国社会中“分权制衡”机制作用的结果。但美国政党制度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其非竞争性的“两党制”。这一非竞争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体现:首先,第三党在美国没有生存的空间。在“赢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的选举原则下,第三党既得不了总统,也参加不了国会选举,最多也只能在若干州获得少数国会参、众议员席位,或担任若干个副州长或州立法机构成员。从 1832 年到 1990 年,尽管在美国有将近 40 个拥有合法地位的第三党,但1990年的美国国会中没有一名第三党议员,所有众议员要么来自共和党,要么来自民主党。
其次,两党“和平共处”。在美国,即使一方是执政党,另一方是在野党,两党的关系仍然十分融洽,在某些问题上还可以开展合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美国两党的组织非常松散,他们只是在选举期间才以党派的形式出现,平时各自为政,没有建立任何纵向和横向的组织系统和网络;另外,在美国,党员的党员资格可以自由转让,党员对自己党员的性质,不仅在政党之间,而且在同一政党内部各地区的团体之间,也都可以自由调动。因此许多选民(包括当权者)身兼几个党派的党籍。正是这两个原因,两党在美国才失去了对抗和斗争的动力,也使两党的党员“为国”而不是“为党”服务。
美国的这一非竞争性的两党制,使政党与政府之间关系比较紧密。党外成员进入政府的机会比较小。在政府中,民主党占据着人事部门,而共和党则掌握着财政部门,这种“瓜分”政府资源的做法,被称为“分脏制”。当然,这种“分脏制”也是受到一定制约的,比如按照政党法的规定,总统就职后可以罢免其前任政府 25% 的官员。而且根据“旋转门”体制(“旋转门”一词是美国新闻界在评论美国政府与大公司之间官员流动现象时常用的词),政府中部分官员的去职问题可以通过大公司、大企业及各种院外集团得到安置。这些体制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执政党党羽的极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