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治理雾霾?
美国有近300年的工业化发展历史,期间经历了水污染、大气污染到生态环境污染的全过程,美国政府经历了从重视经济发展忽略环境保护——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强化环境保护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发展的艰难历程,不断加强和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政府管理和社会参与的环保体系,最终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取得了平衡。
美国最早在上世纪初就开始了环保方面的立法,1970年是美国环境保护立法的里程碑之年,国会制定了六部影响深远的环境保护重要法律,建立了从联邦到州全面系统的环保法律制度。
从美国环境立法、执法、监督、考核等方面来看,最大特点就是“三高、一严、一多”,即立法起点高、执法要求高、考核标准高;法律执行严厉;监督渠道多。
一是立法起点高。美国政府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使环保法律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必须在立法环节就形成政府强力主导的环境保护机制,因此,在环保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就确定了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领导地位,政府对环境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970年以前,美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上由各州政府分别领导,没有专门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只是在交通、农业、内务等部门下设一些司、处负责环境工作。1970年的环境保护立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思想,同年,国会成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统一负责美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始由联邦政府主导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联邦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权威。
二是执法要求高。美国环保法律对政府自身、企业和社会民众都提出了很高的环保要求并设定严格的限值考核指标。以大气污染为例,1970年就推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烟尘等6项污染物限值指标和达标年限,要求到1975年大中城市中心区空气质量达到完全清洁水平。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从法规和法案落实,法律指标的达成情况,企业达标、处罚、关停情况,政府机构及人员的投入等都提出了详细要求。对企业,除了限定各项环境指标和限期实现要求外,对污染源如何排放、处理、回收利用等各环节都有全面的规定。对社会公众从思想到行为都提出了要求,如强制学校把环保作为教育课程,对重大污染事件强制新闻媒体必须及时报道。
三是监督渠道多。美国在制定环境保护各项法律的时候,就设计了政府管理和民众参与并重的环境保护实施制度,政府从中央到地方、企业、媒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都是环保工作的主体。美国政府对这些主体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设计了法律框架,赋予了各自的管理职能,因此,政府管理与民众监督并重,形成了相互监督的环境保护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