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产公示制度成功原因?
从立法上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在美国,虽然联邦政府至今还没有对财产申报的范围、内容、时效等做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但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必要性、重要性都是十分重视的,早在1958年,美国参众两院就一致通过了《文官退休法》,规定政府工作人员的财产变动必须申报,违反规定要受到法律责任。1978年美国政府又通过专门的《政府工作人员伦理法》,该法就政府官员申报财产又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不但要报告本人,还要报告其家属,申报的个人财务事项也具体多了。
其次,严明的法纪、有力的监督为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设有专门的调查、监督机构,并且这些机构彼此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配合,确保了对政府工作人员申报财产的调查、监督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同时,对不申报、不如实申报、不按期申报财产的,法律明确界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使其在强有力的监督下心存敬畏而不敢涉足。
再次,媒体与民众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在制度上使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美国人普遍具有非常强烈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行动能力,有对一切公职人员进行舆论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任何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在上任前和任职期间的个人财产收入,包括工资、稿费、咨询费、学费、讲演费、利息、红利,都有可能被新闻媒体刨根问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