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逃税怎么处理?
“范冰冰偷税漏税”事件刚过去不久,“郑爽偷税漏税”事件接踵而来,让吃瓜群众吃得津津有味。 虽然这两个事件都涉及“偷税漏税”,但不属于同一类型。 范某作为艺人,在2010年至2018年期间,因违反税收征管规定,隐瞒个人收入偷税共计人民币2.4亿元,其他少缴税款达761万元,依法应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5亿元人民币(一亿五千万+七千六百万)。
郑爽作为演员,在2019年至2020年间,因规避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通过成立工作室等方式取得收入,并存在未申报个人收入等情况,对偷税部分,共计6415.43多万元,除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有关部门还对其处以罚款,总计1.6亿人民币(一亿六千万)。
从案件性质上来看,两人均构成逃税罪。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同时,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是指偷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是指偷税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对于范某的处罚要轻于郑爽,原因在于,税务机关发现范某涉嫌偷税后,予以立案稽查,但在稽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分期缴税协议,约定由范某在规定期限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并承担罚款,由此避免了移送司法机关的处理,减少了社会负面评价。而郑爽在税务检查期间,不仅不配合调查,而且转移财产、逃避侦查,态度明显恶劣,所以依法从重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决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决定行政处罚,无需公安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对于涉税犯罪案件,只要税务机关查明犯罪线索且具备法定的立案条件,即可直接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如果法院认定郑爽偷税罪名成立的话,除了承担相应罚金之外,其偷税所得,包括已缴纳的税款,均应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