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什么国家有引渡?
美国同许多国家都有引渡协议,这些国家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多米尼加联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韩国、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森堡、马赛斯(马达加斯加)、马拉维、蒙古、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波多黎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萨摩亚、塞舌尔、新加坡、南非、西班牙、苏丹、瑞典、瑞士、泰国、前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和黑山、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乌拉圭、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委内瑞拉、越南、也门以及津巴布韦。 除上述国家外,还有相当多的国家没有引渡条约,但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进行引渡。根据这一法律原则,一国外交人员或国民在对另一国提起刑事诉讼时,原则上给予与向本国公民或国民提出的要求相同的待遇。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只要其司法程序对等(即两国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基本相称),也可进行引渡。
关于引渡的条件和标准,主要取决于双方法律的规定。一般应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适格;
2.被请求引渡的人符合引渡所要求的身份条件和法定罪责;
3.案件由合格的管辖机关受理;
4.具有引渡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对于腐败犯罪等其他犯罪,有的国家还规定特定条件,如以政治犯罪为由拒绝引渡。对于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协议办理。目前,我国已参加了近50个多边协定,缔结了百余项双边引渡条约,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引渡案件的审理过程通常是这样的:
1.审查请求引渡的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调查请求引渡的理由及其真实性;
3.询问请求引渡方和被引渡方的人员,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4.必要时,可责令犯罪分子退赃和追缴赃款赃物;
5.作出决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符合引渡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定书。同时通报有关国家,由其提请逮捕和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