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何要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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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前,港英政府采取的是“精英治港”的模式,即所谓的“贤能政治”,通过选举产生立法会、行政局的成员,然后由这些人员组成政府,治理香港。这种模式有如下缺陷:第一,它不能保证所有选民的投票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因为一个候选人可能同时被好几个选区提名,而选民在第一个选区给他的票,并不代表他在第二个甚至第三个选区得到的选票就会比第一个少);第二,它的结果很难说是最优解——谁又能保证被提名的政客就能代表“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呢?第三,它无法从制度层面解决政治斗争问题(因为任何被提名的政客都必须争取尽可能多的选票,这样他们就必须考虑各阶层民众的诉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 80年代以后,随着新一波民主运动的兴起,学界和民众开始质疑现行的选举制度。一方面,他们承认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政治参与的热情,使各个阶层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指出这种制度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于是,一种新的民主制度在香港逐渐形成:也就是现在所谓的“普选制”。

与先前制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它保证了一人一票这种最直接民主形式的落实;第二,它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少数派(无论是由于地区因素还是由于政治立场)的表达不被压抑;第三,它为各种政治势力提供了平等的竞争平台(尽管目前港岛和九龙等地区的竞争非常激烈,但由于选区的划分原因,港九的参选者在其他选区仍然有很大的优势)。 当然,这种制度也有其缺陷性的一面:首先是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实质性审查权(除非选民是某候选人的忠实支持者,否则他/她对候选人的了解相当有限),因此候选人可能真正代表的是某一利益集团而不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次大量的候选人是没有任何政治经验的素人,他们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议会工作效率的低下和政治斗争的无序化;最后,由于没有足够的竞选经费,很多有能力的候选人只能望而兴叹。

所以,一种制度的施行必然有其特定的历史环境。香港的普选也是一样,它是特定的历史进程的产物,是对特定社会问题的回应。它或许可以适用于某些西方国家(例如美国),但却很难移植到发展中国家(例如印度)。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面临着不同的发展难题。我们不应该盲目地推崇某个政治制度,或者贬低某个政治制度,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合适的制度用在合适的地方。这就是制度理性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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