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抓电动车吗?
当然,而且很严! 2018年4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 新修改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规定: 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当办理上牌手续并按规定投保;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四轮车违法,与驾驶其它无牌无证机动车同样面临处罚。
新修改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对于电动四轮车的驾驶人员,公安机关在审核驾驶证时,一旦发现所持驾驶证记载信息与实际不符,将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购买和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无合法来历凭证的电动四轮车的,以及生产、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动四轮车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查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只有办理了上牌照等手续后才能合法上路行驶。而驾驶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无牌证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并处扣留车辆的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政拘留十五天,有驾驶资格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拘留。 对于买卖报废车辆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收缴车牌,拆除发动机等相关配件,并对出卖方和销售方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