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欠钱不还能告吗?
当然可以的,但能否成功要视乎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借款是发生在内地,而对方又以内地居民的身份在内地借钱,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抵押,那么债权人可以起诉借款人(债务人)以及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债务人是香港公民或者港澳同胞,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如果借款是发生在香港,或者是借债双方都是香港公民和港澳同胞,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无法直接向中国内地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民商事案件司法管制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港民事案件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贷款或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的,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证券纠纷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借款人收取款项后出具的收据、借款人身份的证明等。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和/或相关保证人清偿债务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将其开户银行及其帐号等信息提交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以上是针对您咨询的问题作出的简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