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犯罪怎么办?
我2016年办理过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两个13岁的女孩,第一次盗窃,因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裁量,但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可后来没有管多久又偷了,这次是入室偷,怕被警察处置又没敢报案,在外面躲了好些天。后来还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找到了她们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以该次行为涉嫌刑事立了案(因为是未成年人,侦查活动也是依法进行的),在审查逮捕环节,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对两人分别批捕,理由是两次作案不属于同种罪行。我提出不同意见,一是该两笔事实具有关联性,第二次作案是为了逃避警方处理而主动放弃报案,二是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两个未成年人主观恶性明显且社会危害性较大;二是根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判决前只应对一人处罚,同时罚当其罪,不宜对二人分别判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并对其中一人作出了有罪的判决,另有一人由于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作犯罪论处。
所以,像题主所说的这个情形,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判处刑罚时,可以比照成年人犯同样罪名从轻减轻处罚。 二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情节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而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果作为律师你被委托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的话,建议在了解完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向法庭建议用上述第二种方法处理。当然,这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