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以办理外地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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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北京没有权利管辖外地离婚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了如下几种管辖方式: 1、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以及继承财产纠纷的案件;根据《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这些案件原则上都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者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协议管辖,这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与案件具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订立明文条款,也可以口头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必须要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4、裁定管辖,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不属本院管辖或不宜由本院审理而作出的移送案件提出的决定。

5、指定管辖,也就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6、级别管辖,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所作的规定。 根据《民诉解释》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二)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索赔申请的纠纷; (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涉及的纠纷; (四)海难救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五)涉及共同海域管辖权争议的纠纷;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海事纠纷案件等。

题主所说的离婚属于人身关系纠纷类,一般是归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但是如果争议标的物是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运输工具,那么就只能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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