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公诉吗?
我国的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美国刑事案件有三种,分别是轻罪、重罪和重罪轻判案件,前两种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后一种案件属于中间法院案件。
在美国,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且起诉书必须在大陪审团面前提出,由大陪审团审查起诉书的内容。在地方法院的刑案中,只有重罪案件需要召开大陪审团会议,这类案件通常指可能判处监禁年限超过一年的犯罪。大陪审团由二十三人组成,召开大陪审团会议的目的,是对公诉方提出的起诉书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发起正式起诉。会议由检察官主持,公诉方必须首先宣读起诉书的内容,并且必须提供支持起诉的证据,通常以警方和证人的证词笔录形式提交,也可以使用物证、照片和视听材料。之后由大陪审团独立审议,如果绝大多数同意对嫌疑人发起正式起诉,就做出“起诉真决”(True Bill),否则做出“不起诉真决”(No Bill)。只有做出“起诉真决”,被告人,才正式成为受审的对象,确定诉讼权利。
对于重罪轻判案件和轻罪案件,被告人一般不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起诉书不需要在大陪审团面前提出。这两类案件通常在被告人首次出庭应讯时才提出,法官首先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内容和各项诉讼权利,如果被告人申请律师,就安排第二次开庭,由律师代表被告人出庭,决定对起诉怎么办理。美国被告人对指控有四种选择方式,一是认罪,二是有条件认罪,三是不认罪,四是不作陈述,前两种选择由法官审理决定处罚,后两种选择就进入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