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劏房出事谁负责?
一,房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首先,从本案的现有信息来看,房屋本身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因此房东本人是不需要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的; 其次,根据《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第四十条规定了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损失。如果确实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下水道反味,则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客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确认租户存在不适当使用或不当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漏水事件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话,那么租户是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
三,本案是否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清洁公司)能否向租户主张相关费用呢? 根据《无因管理释义》中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的解释,可以看出,本案中,清洁公司显然是基于其对租客的信赖,基于其之前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对租客的房屋进行清理和管理,这种清理和管理并非是对公法的遵守或履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租赁物,并按期给付租金。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下水道反味的源头尚未查明,但毕竟系由于房屋的瑕疵导致,而卫生间的使用本身就属于对租赁物使用的合理范畴之内,因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房东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