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五行属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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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货”字,《说文》释为“售也”即卖的意思;《玉篇》则说是“卖出”之义。可见这个“货”是买卖之物的意思。那么,“货物”就是可以用来交易、买卖的物品。这样解释显然是不妥当的。 《周礼注疏·夏官·大行人》中有“邦国若是者谓之货”一句,郑玄注解说:“货,售也。”这里将“货”解释为“售出之物”,似乎比刚才的解释更合理一些。可是,这句话后面的注释却使用了另一个词——“币,谓币帛也。”并认为此句中的“货”与下文的“币”相对,都是指有形之物,也就是物质性的东西。这与“货币”的“货”相同吗?恐怕是不一样的。 因为在周代,作为交换单位的“物”和作为流通单位的“币”是不同的,二者并不等值(一牛=二贝;一文钱=三枣核)。用现代经济学的语言来形容当时的情形,可以这样说:商品(product)与货币(money)分属两个不同的市场(market)。 同样,在古代中国,虽然人们普遍使用贵金属或铜币来做流通货币,但并非所有具有价值的东西都叫作“币”。用于交易的丝绸、贝壳之类固然叫做“币”;而粮食、奴婢甚至人身也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但是这些并不是金属做的,所以不能算作“货币”(money)。《汉书·食货志》记载:“古者百工居肆以成其事,今农工商贾皆居肆以成其业。古者仕士耕作以聚其谷,今商旅农民皆耕作以聚其财。”这里所说的“古者仕士耕作以聚其粟”,其实就反映了从周代至汉代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以劳役或者实物来代替金属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历史上被称为“以功作赏”“以物易物”或是“以货易货”。这些现象说明,作为交易单位的“物”,其范围要远比“货币”宽泛。

我认为“货物”一词的“货”应理解为交易单位,即可以用于交易、可以买到的物品。这种理解下的“货物”概念自然要比现在人们常说的“货物”的概念窄一些,但它却是古义,同时也是当今世界上许多民族早期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在绝大多数古代文明中,货币都不是唯一的交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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